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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约140吨?船体侧翻,倒扣水面!造成3人死亡,经济损失约80万!

时间: 2024-12-04 | 作者: admin

船舶超载约140吨?船体侧翻,倒扣水面!造成3人死亡,经济损失约80万! 近期,闵行海事局某海巡执法大队在辖区水域巡航时发现两艘正在下行的船舶“芜湖***”和“兴盛***”疑似存在货物超载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登轮检查,发现上述两艘船舶均涉嫌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执法人员依法对船舶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事故案例 2016年2月25日,“A”轮在头门岛西南水域锚泊候潮时,发生侧翻,船体倒扣水面,4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调查发现,该轮严重超载。“A”轮参考载重吨960吨,本航次装载黄砂约1100吨,船舶严重超载,在当时装载状况下干舷高度为零,货物表面未进行平舱,堆装重心高,稳性降低,从而造成船舶自沉。 船舶超载行为存在危害 船舶超载极易发生搁浅、触损、沉船等事故。一方面,船舶超载加大了船舶自身重量,降低了操舵性能,使船舶转向困难,可能导致避让不及时等情况,从而进一步引发水上交通事故;另一方面,对于满载的船舶,减少了储备浮力,一旦发生意外,极易造成沉船悲剧 ,从而扩大事故损失。。 为什么船舶超载的问题如此常见? A:利益因素占主要原因。船方认为跑得快、装得多、收入就越高,只追求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安全因素。同时抱着侥幸心理,觉得多装一点没什么大问题,不知道超载的危害性。这些导致了船舶超载问题层出不穷。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海安法》对船舶超载加强处罚力度,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督促、提醒船公司、船员重视合法合规载货的重要性,切忌为了一时利益铤而走险的超载。 旧《海安法》 ·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新《海安法》 ·第五十七条: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相关法律法规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旧版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下列情形:(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新版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小编说 从上面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1、处罚力度加大 2、暂扣证书情形改变 处罚力度加大 新《海安法》对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的处罚力度从旧《海安法》的3千-1万直接提到2万-20万。可以说是对超载这一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进一步说明超载的危害性! 暂扣证书情形 在旧《海安法》中,针对超载的违法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涉及到证书的扣留和吊销。但在新《海安法》的规定中,只要发生超载的违法行为,就会涉及证书的暂扣,情节严重的则要吊销证书。进一步说明了处罚力度的增强,同时也进一步督促了船长、责任船员提高安全意识。 新旧案例对比 CASE ONE 2021年8月28日,“浙海XXX”轮被海事执法人员查出:该轮于2021年8月28日0830时从新河国际码头装载450吨黄沙开航,8月28日1300时到达崇明堡镇临时锚地。该航次该船核定干舷为550毫米,实际干舷为260毫米,存在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最终对其所有人甲公司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船长(责任船员)张三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CASE TWO 2022年2月21日,“东海XX”轮在上海闵行沪南木材公司码头被查出:该轮于2022年2月21日0500时从上海杨浦装载钢材780吨航行至上海闵行沪南木材公司码头,船舶检验证书核定干舷为B级458mm,实际干舷左舷310mm、右舷310mm,超过核定干舷幅度30%以外载运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最终对其经营人乙公司处以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船长(责任船员)李四处以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4个月。 案例对比分析 01、对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处罚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同样是超过额定载重线载运货物,2021年9月1日之前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处罚是4000元,2021年9月1日之后上升到了4万元。从大幅度提升的罚款额度侧面说明了新《海安法》对船舶超载的重视,也提醒了我们超载的危害性之大! 02、对船长/责任船员的处罚 对比2021年9月1日之前对于船长和责任船员的处罚,2021年9月1日之后,在新《海安法》适用的情形下,船长和责任船员不仅要进行罚款,还要暂扣证书。请各位船员朋友注意,切莫因为超载而被罚了款又失了证。 新《海安法》对超载还有别的规定吗? A:除了上面说的增加处罚力度等方面,新《海安法》还针对超载行为,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 说了这么多 到底怎么算超载? 超载 船舶超载,即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主要判断依据是船舶吃水有没有超过其核定载重线: 热带干舷:自4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干舷:自11月1日至4月15日 航线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超载不可取 弊远大于利 请大家重视航行安全 请大家珍视生命安全 杜绝超载,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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