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未使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准无线电时钟,被唐山海事行政处罚6000元人民币
时间: 2025-01-10 | 作者: admin

二副未使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准无线电时钟,被唐山海事行政处罚6000元人民币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海事罚字[2023]040301002511
当事人:刘**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
刘**作为“兴远舟6”轮二副,于2023年06月15日在唐山京唐港区20#泊位接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被发现,该轮自2023年6月1日至今,未使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准无线电时钟,经调查责任船员二副本人,其承认上述事实。
综合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兴远舟6”轮存在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二副适任证书及服务簿复印件、电台日志复印件、航海日志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长适任证书及服务簿复印件、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以上违法事实,现责令立即予以改正,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我局财务会计处开场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和河北省非税电子票据告知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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